關于印發(fā)《濟南市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濟建質安字[2020]27號
各區(qū)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濟南高新區(qū)自然資源與規(guī)劃建設管理局、市南部山區(qū)規(guī)劃發(fā)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qū)建設管理部、萊蕪高新區(qū)建設管理局,各保險公司,各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萊蕪銀保監(jiān)分局聯(lián)合制定了《濟南市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件:濟南市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試行)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萊蕪監(jiān)管分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
濟南市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質量
潛在缺陷保險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yōu)化我市營商環(huán)境,提升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質量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山東省優(yōu)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關于優(yōu)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是指:社會投資總建筑面積不大于 5000 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過一層且建筑面積不大于 1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 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建筑物性質為辦公、商業(yè)、公共服務設施、倉庫、廠房等的項目 。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缺陷保險”),是指由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xiàn)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質量缺陷,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工程在竣工驗收時未能發(fā)現(xiàn)的,因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質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質量缺陷 。 本辦法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建設單位。
第二章 保險范圍及責任
第三條 保險公司對以下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為建設單位提供保險服務: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建筑給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風與空調工程、建筑電氣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節(jié)能工程、電梯工程、消防工程等。
建設單位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與保險公司約定具體承保范圍。
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 10 年,保溫和防水工程為5 年,其他工程的保險年限由建設單位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責任開始時間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 年之日起算。
第四條 大力支持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及建筑預制構配件生產供應等有關單位及其人員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施工單位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建設單位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鼓勵缺陷保險與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主體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關參建單位告知投保缺陷保險的相關情況,明確參建單位配合保險公司開展工程質量風險管理工作的相關義務。
第三章 投保與承保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保險告知書、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等,并經建設單位確認后,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工程技術復雜程度、參建單位企業(yè)資質和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歷史理賠數(shù)據、再保險市場狀況等,公平、合理擬訂缺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告知書》,并在工程交付時交付建設單位,告知書內容包括保險范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理賠流程、負責保險理賠工作的部門及其聯(lián)系方式、投保人或建設單位的通知義務等。
第九條 保險合同生效后,建設單位依法解散、破產,保險費已全部支付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限內建筑物所有權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建設單位本保單下的權益。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選擇注冊資本金充裕,綜合償付能力充足,風險管理能力強,承保理賠服務優(yōu)質,具有一定的缺陷保險承保經驗,信用良好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可根據建設單位管理能力或保險公司自身理賠能力確定單獨承?;蚬脖sw承保。
第四章 工程質量風險管理及保險理賠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制定的工程質量風險評估實施方案應包括工程質量風險評估的具體實施范圍、實施計劃、關鍵節(jié)點、重點工序,需要建設單位配合的具體事項和通知義務等。
第十二條 缺陷保險合同簽訂后,保險公司應當委托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鼓勵建設工程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監(jiān)理公司、全過程工程咨詢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積極參與缺陷保險制度實施,并在風險管理過程中充分發(fā)揮專業(yè)作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缺陷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或期間屆滿后交房且建設單位在交房之日起 6 個月內發(fā)現(xiàn)工程存在保險范圍內的質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建設單位達成賠償協(xié)議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維修或賠償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建設單位發(fā)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對賠償金額存在爭議的,建設單位可以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應司法鑒定資格的房屋質量缺陷損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理賠應急預案》,保險公司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合同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同時完成現(xiàn)場查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按照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約定應由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和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等相關責任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缺陷保險而免責。
保險公司對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損失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依法對負有質量缺陷責任的相關單位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